始終著眼于客戶和社會的期望,
在他們需要的時候提供市場領先的服務。
EN 17128:2020標準由技術委員會CEN / TC 354編寫,該文件的秘書處設在法國標委會(AFNOR),由法國標委會(AFNOR)負責起草,該標準于2020年10月21日發(fā)布,2021年4月30日將開始執(zhí)行。
根據(jù)CEN-CENELEC內(nèi)部規(guī)定,以下國家/地區(qū)的國家標準組織必須執(zhí)行此份歐洲標準: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 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北馬其頓共和國,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
這份標準適用于有或沒有自平衡系統(tǒng)的全部或部分由自給式電源供電的個人輕型電動車,預定從無人值守站租用的電動車輛除外。該自平衡系統(tǒng)完全或部分由最高達100 VDC電池電壓的獨立式電源供電,帶有或不帶有輸入電壓高達240 VAC的集成電池充電器。標準規(guī)定了與個人輕型電動車有關的安全要求,測試方法,標志和信息,以減少在預期的使用過程中以及在制造商可以合理預見的濫用條件下對第三方和用戶造成傷害的風險。
PLEV (personal light electric vehicle) 指的是用于在公共場所和/或私人場所中運送個人,部分或完全機動的輪式車輛。其范圍包括也自平衡車Self-balancing vehicle,雖然車輛本質(zhì)上是不穩(wěn)定的,但使用控制系統(tǒng)后可以在至少一個方向上保持動態(tài)穩(wěn)定,而無需用戶干預,或者說控制系統(tǒng)可以提供自平衡功能。自平衡PLEV能輕微搖動以保持其平衡,用戶可通過移動重心來控制方向和速度,而無需使用任何傳統(tǒng)設備,例如手柄,轉(zhuǎn)向,制動踏板等。
車輛類別
類別 | 具有自平衡系統(tǒng) | 最大設計速度 (km / h) | 座位 |
1 類 | 無 | 最高達 6 km/h | 無 |
2 類 | 無 | 最高達25 km/h | 無 |
3 類 | 有 | 最高達6 km/h | 具有或不具有 |
4 類 | 有 | 最高達25 km/h | 具有或不具有 |
車輛的燈,警告裝置,開關符號在標準里做了規(guī)定
部件測試
部件 | 測試標準 |
電池 | EN 62133-1 & EN 62133-2 |
電池充電器 | EN IEC 62485 series and EN 60204-1 or EN 60335?2?29, EN 61558-1 & EN 61558-2-16 (or BS EN IEC 62368?1) |
前后燈 | ISO 6742-1 |
后向反射器 | ISO 6742-2 |
聲音/振動信號 | ISO 14878 Class II. |
標準列出的產(chǎn)品主要風險點
風險要素或來源 | 發(fā)生風險的情況 | 包含風險的條款 | |
電氣風險 | |||
電池 | 正常使用過程中,由于電池損壞而導致觸電,火災或中毒 | 條款 10 | |
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由于條款第10條的電池短路或密封缺陷而導致觸電,起火或中毒 | |||
電纜安裝 | 接線故障后觸電或安全功能喪失 | 條款6.3 | |
通過動力輔助管理系統(tǒng)進行安全管理 | 動力輔助管理安全系統(tǒng)丟失或故障導致的事故 | 條款7 | |
動力輔助管理 | 由于電磁干擾而導致的動力輔助裝置及其安全管理失敗。 | 條款7 | |
由于電磁干擾輻射而開始出現(xiàn)相鄰系統(tǒng)故障 | |||
機械風險 | |||
車把和立管 | 由于裝配中某個元件的損壞而掉落 | 條款12.2.2 | |
因使用過程中突然失去人體工程學調(diào)整而摔倒 | |||
折疊和展開系統(tǒng) | 在使用過程中由于意外折疊(/展開)而掉落 | 條款14.3 | |
承載面 | 因承載面破損而倒下 | 條款12.2.1 | |
輪子和前叉 | 由于一個或多個車輪故障而掉落 | 條款15.3 | |
制動系統(tǒng) | 制動系統(tǒng)故障或不當引起的事故 | 條款15.4.2 | |
總體安裝 | 由于不安全的設計或生產(chǎn),導致手指被割傷或夾傷 | 條款14 | |
由于機械元件破裂或意外分離而掉落 | 條款12.3 條款12.4 |